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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屏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1日 【字体:



序号

部门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不动产的坐落证明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地址变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民政部门、村(社区)

县房管所

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房管部门

村(社区)

2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安机关、所在单位

3

县医保局

异地户籍、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1429号),《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川医险办〔201433号),《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55号)。

县医保局

公安机关、村(社区)、所在单位

4

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推荐代理人或辩护人证明

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于推荐委托代理人的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第二条、第八条。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村(社区)、所在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县法院

诉讼中用于推荐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法 院

5

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监护人关系证明

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于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监护人,并由监护人代当事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村(社区)、民政部门

6

县市场

监管局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法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

市场监督

管理局

房管部门、当地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社区)

7

县公积金中心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证明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我市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第二条。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

县民政局

婚姻关系

补领结婚证

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川民发2019﹞44号)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

有关部门、村(社区)

9

县民政局

户籍证明

结婚登记

《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川民发﹝2019﹞44号)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有关户籍管理机构

10

县民政局

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民政部门

所在单位、村(社区)

11

县卫生

健康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证明

用于申请手术并发症鉴定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川人口发2012﹞2号)第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村(社区)

12

县法院

经济困难证明

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

法院

民政部门

县司法局

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资产状况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民政部门

县卫生

健康局

用于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

村(社区)

13

县农业

农村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办理户主、共有人、田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农业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

规划部门

村(社区)

14

县民宗局

资金证明

1.宗教团体申请筹备设立寺观教堂;
2
.教团体申请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3
.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
4
.起人申请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审批;
5
.教活动场所申请在其他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民宗局

银行

15

县民宗局

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需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申请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2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举办跨县、区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民宗局

租借单位

16

县民宗局

场所使用权

证明

发起人申请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县民宗局

场地所有方

17

县民宗局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

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在其他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民宗局

宗教活动

场所

18

县民宗局

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担任申请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五条。

县民宗局

原任职宗教活动场所

19

县民宗局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需要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民宗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

县法律援助中心

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申请人

21

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健在证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待遇恢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第三十四条。

县社保局

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具

22

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生育证明书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宜人发〔201014号)第三条。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考核小组

考生户籍所在地(镇、社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3

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违法违纪证明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宜人发〔201014号)第三条。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考核小组

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24

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死亡证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停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办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94号)第十三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第一百零二条;

《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县社保中心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医疗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社区)

25

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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