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回复县人大第十七届第五次会议第119号建议的函
尊敬的阿石阿信代表:
您好!
您在县人大第十七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屏山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打破村级行政区域限制建房的建议》(第119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跨村集体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即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为户籍在本村的村民)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依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村宅基地,并应当退出原宅基地和注销登记。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一)针对高山群众搬迁需求的对策
1.统筹规划搬迁安置。我局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县域范围内统筹规划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房的农户,开展统一规划搬迁安置,并及时对接所在乡镇负责宅基地审批或地质灾害避让的部门。
2.合理布局灵活施策。一是积极协同自然资源等部门,优化县域规划,在合规区域增设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二是合理简化建房审批流程,设立专项通道,缩短审批周期;三是对现有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符合规划的补办手续,不符合规划的依法拆除并妥善安置。
(二)对于已搬迁的农户分户后申请宅基地只能回原村集体的对策
一是联合乡镇政府对已建成的易地搬迁聚居点开展全面的分户需求摸排工作,积极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沟通协调,建议在聚居点周边预留充足的扩建空间,或通过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等方式,充分满足新增建房需求,为分户农户提供建房的必要条件。二是对于因家庭原因需分户且已搬迁至聚居点的农户,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其通过增加房屋层数的方式扩大居住面积,有效缓解住房紧张问题。
您提出的建议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感谢你对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屏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