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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回复县人大第十七届五次会议 第55、78、110号建议的函

信息来源: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8日 【字体:

尊敬的罗江会、蹇宗琴、梁晓玉代表:

你们好!

们在县人大第十七届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医保定点药店药品零售价格纳入重点监管的建议》(第5578110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复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改革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为适应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的改革要求,除少数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药品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平有序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医疗保障局依职能强化药品价格监管,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化。要求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药械价格政策。

(一)要求明码标价。药店的药械价格应明码标价,充分保证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以便价比三家,选购到价格合理的药品,引导药品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二)要求刷卡购药与现金购药价格一致。使用医疗保障凭证自费购买的价格应当保持一致乙方应提供结算费用清单,标识医保支付费用,规范开具发票。

(三)要求药品费用清单保存备查。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要提供药品费用清单(包含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清单内容与实际购买药品一致,并按要求保存费用清单以备核查。

(四)要求书面承诺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药品价格政策。销售医保药品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定点药店相对集中的价格区间,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

三、强化综合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建立购、销、存台账,是否明码标价随机抽查医保刷卡销售价格是否执行标价和销售价一致,若有违反《服务协议》者,按相应条款进行协议处理。

(二)配合省上搞好药价监测。省药械招采中心通过采购平台对省际间、省内交易的药品价格进行跟踪监测,一旦价格异常波动平台发出预警,若涉及我县将配合调查并将调查资料上报由省招采中心认定并开展结果运用(或停止挂网、约谈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

(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培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利用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药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货居奇,推动药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部门联动,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机制,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提出的关于将医保定点药店药品零售价格纳入重点监管的建议十分中肯,对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进一步做好药品和耗材价格监督工作

感谢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与支持!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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